張云麗(身份證號碼:5329251990*******0):
你(單位)1.2023年12月至2024年9月未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設置美容床2張;2.2023年12月至2024年9月安排1名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行為,違反了《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八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惠陽衛公罰〔2024〕26號),要求你繳納罰款人民幣伍仟伍佰元整(¥5500.00),而你(單位)逾期未履行該行政處罰決定。
因我局多次催告未果(包括郵寄送達方式),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催告書》(文號:惠陽衛公催〔2025〕2號)。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請你(單位)于本《催告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罰款5500.00元、加處罰款5500.00元繳至中國工商銀行惠州分行(賬號名稱:代理地方非稅收入收繳業務資金繳款;賬號:2008023911201022117)。如不履行上述義務,本機關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對此有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可在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10日內到惠州市惠陽區衛生健康局進行陳述和申辯。
本機關聯系人:李東旭,電話:0752-38167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