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有關住房保障、建設管理、房地產管理、燃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相關規范性文件,報批后組織實施。
二、負責建筑市場管理,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負責勘察設計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工作。承擔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職責。
三、參與全區住房保障發展規劃,負責住房制度改革與發展和保障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區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安排并組織實施。
四、指導全區房地產管理各項業務和房屋租賃備案管理相關工作。負責房屋交易、商品房預(銷)售的管理工作。負責規范房地產市場,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負責物業管理和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貫徹執行有關工程造價的定額和政策法規。負責收集、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造價監督管理。
六、負責全區城市建設信息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加強城市建設信息技術的推廣應用。負責城市建設檔案資料的收集、保存、查詢、利用與開發。
七、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燃氣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負責城市燃氣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燃氣企業設立和燃氣設施建設的審核,協助組織城市燃氣行業從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組織或參與燃氣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指導村鎮危房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參與小城鎮、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宜居村鎮和綠色村莊建設工作。負責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統籌全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指導各鎮(街道)開展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筑、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相關保護工作。
九、負責推進建筑業科技進步。負責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建筑節能、墻體材料革新、散裝水泥的推廣應用工作。負責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和預拌砂漿站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行業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結建式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十一、統籌協調全區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統籌做好全區城鎮生活污水(含污泥)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