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YFGS-2019-001
惠陽府〔2019〕2號
為有效防范火災等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減少空氣污染,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營造宜居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部分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燃區范圍:淡水、秋長、三和等3個街道辦事處管轄區域;沙田、新圩、鎮隆、永湖、良井、平潭等6個鎮的社區居委會管轄區域。上述禁燃區范圍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嚴禁在禁燃區內燃放煙花爆竹,違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處以行政拘留處罰;對引起火災或爆炸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責成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惠陽區轄區范圍內舉辦焰火晚會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根據其危險等級,由主辦單位向市或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許可后按指定地點、時間燃放。
四、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惠陽區轄區范圍內從事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公安、安監、交通運輸、城管執法等部門對非法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并追究其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擅自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監、交通運輸、城管執法等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
五、嚴禁在公共汽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攜帶煙花爆竹,對非法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為,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六、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本通告事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以行政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居(村)委會、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做好干部、職工、居民的宣傳教育,切實做好禁燃煙花爆竹工作。
八、鼓勵公民舉報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職能部門依法保護舉報人的權益。安全監管部門舉報電話:12350(舉報非法生產、儲存、經營);公安部門舉報電話:110(舉報非法銷售、運輸、存儲、燃放);交通運輸部門舉報電話:12328(舉報非法運輸);城市管理部門舉報電話:12319(舉報非法銷售、儲存)。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原《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關于淡水秋長街道部分地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惠陽府〔2015〕12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附:圖文解讀《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關于淡水、秋長、三和街道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