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FGS—2018—006
惠陽府辦〔2018〕19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惠陽區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業經五屆29次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國土資源分局反映。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25日
惠州市惠陽區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根據《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惠府〔2017〕18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實行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征地工作體制,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征地。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明確責任、各司其職,履行好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的工作職責。
(一)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1.擬訂征地預告、審核征地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并發布征地預告;
2.擬訂征地公告,報區人民政府審批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發布;
3.負責建設用地的受理、審查、報批工作;
4.負責項目用地范圍的地形現狀測繪、出圖及定界放樁,根據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權屬調查結果及細劃的村組界線,審核確定村組界線、征地面積,制作征地紅線圖;
5.負責推行征地補償安置信息公開和組織征地聽證工作;
6.書面通知區住建、公安、市場監管、房產等有關部門,自征地預告發布之日起,在擬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的事項;
7.負責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協議書,支付征地補償費;
8.負責向用地單位發出預存征地補償款通知、本級征地資金的請撥及稅費的收繳、清算和撥付等工作;
9.負責留用地指標核定,協助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留用地相關手續;
10.負責征地政策法規的宣傳、業務培訓及督促檢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征地工作情況;
11.負責統一委托評估、測繪工作,按規定建立評估、測繪等中介服務機構備選庫,依法、擇優選定入庫機構,建立和完善入庫機構的選定、考評、獎勵、管理等機制,入庫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優勝劣汰。中介服務機構備選庫建立前,中介服務機構按照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關于印發〈廣東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的通知》(粵財采購〔2016〕7號)、《惠州市中介超市管理暫行辦法》(惠府〔2017〕176號)等有關規定進行選??;
12.對鎮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與補償業務進行指導、管理、檢查和監督;
(二)區住建部門職責:
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工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會同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確定具體征地項目的留用地;協助、配合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進行安置房用地選址、確認及用地紅線圖的劃定;協助對無房屋產權證件的住宅房屋(包括超過房屋產權證件證載面積部分的住宅房屋)及征地預告發布之前主體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磚瓦結構的住宅房屋認定工作。
(三)區城管執法部門職責:
負責組織鎮人民政府、住建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對無房屋產權證件的住宅房屋(包括超過房屋產權證件證載面積部分的住宅房屋)進行認定,共同填報《集體土地上房屋認定表》和出具認定意見。
(四)區財政部門職責:
負責政府項目征地資金的籌集;對宗地的征地補償預決算及有關工程投入在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進行審核,資金的撥付及監督管理;對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的資產評估報告書進行復審。
(五)鎮人民政府職責:
被征收集體土地所在的鎮人民政府按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在區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下,對應成立專門的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鎮轄區內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和清場工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負責征地宣傳工作,并動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權利人配合開展征地相關工作;
2.負責調查和核實擬征收集體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應安置人數,并對用地現狀進行錄像和拍照,作為征地補償的依據一并提交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3.負責對擬征收集體土地上的地上附著物、青苗和房屋(包括需評估補償的項目)的權屬、種類、數量、結構、真實性和合法性等進行調查核實。對地上附著物、青苗和房屋進行丈量、清點、標圖、拍照、登記造冊,組織填報《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現場清點丈量登記表》、《集體土地上房屋現場調查登記表》;
4.負責組織填報《土地補償及安置補助費登記表》、《地類變更補償申請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登記表》、《遷墳補償登記表》、《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登記表》、《集體土地上房屋認定表》、《集體土地上房屋經營性認定表》、《征地拆遷補償款項匯總表》,鄉鎮人民政府對填報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填報的表格應當由權利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國土資源所、鎮人民政府、業主單位(國家、省、市獨立選址項目用地單位)、紀檢監察部門依法確認,確認方式包括簽字、蓋章及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并負責將登記結果在被征地村集體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張貼公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后,按規定程序辦理補償手續;
5.負責編制征地補償預算,擬訂征地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并報送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6.負責組織轄區內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征地協議書;
7.負責與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人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書,并負責落實補償安置工作;
8.負責對擬征收土地進行巡查和管控,防止出現違法搶種、搶建等行為;
9.負責已征收土地的清場和管理,確保被征收土地凈地移交區土地儲備中心入庫或業主單位(國家、省、市獨立選址項目用地單位),土地移交后3個月內完成結算工作;
10.負責監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分配、使用征地補償款;
11.負責依法協調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征地留用地的初步選址,向區住建、土地行政主管等有關部門提出留用地選址建議,協助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留用地的相關手續;
12.負責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對象的審核工作;
13.負責建立和完善征地補償檔案,征地補償資料應當及時歸檔。
(六)區發改、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社、環保、住建、水務、農業、林業、審計、國資、市場監管、城管執法、法制、公用事業、房產、代建、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區土地、民政、財政、司法、人社、住建、農業等部門組成的征地補償爭議調解機構,負責及時調處征地補償過程中的矛盾和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征地補償行為合法、公平、公正。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由區土地、民政、財政、人社、農業、審計等部門組成的征地監管機構,負責對年度內征地范圍、程序、補償與安置標準、補償費用的分配、有關部門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征地工作中損害被征地農民利益的行為,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不配合鎮人民政府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進行調查、登記等工作的,應當依法通過公證等方式確認。
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公證手續,區公證機構應當配合征地工作,依法公證。
有下列情況之一,使鎮人民政府無法按時給付補償款的,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提存公證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區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提存公證:
1.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延遲受領補償款的;
2.地上附著物或青苗的權利人不清、地址不詳,或失蹤、死亡(消滅)其繼承人不清,或無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第六條 對征地過程中形成的屬于同一個村集體,不具備獨立種養條件,形狀不規則,確實難以利用或無法利用的夾心地、邊角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參照《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予以補償。每個項目予以補償的邊角地、夾心地的面積總和不得超過本項目征地總面積的3%,每塊夾心地、邊角地的面積不得超過5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邊角地、夾心地補償款后,應當將土地交給征地方使用或者交給鎮人民政府管理,組織完善用地報批手續后移交區土地儲備中心入庫。
第七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交付土地后,未供應土地之前,由被征收集體土地所在的鎮人民政府負責清場和管理,杜絕被搶種、搶建、搶搭現象發生,確保被征收土地凈地移交區土地儲備中心入庫或業主單位(國家、省、市獨立選址項目用地單位)。
我區的土地清場和管理費(不含房屋的清拆費)為每畝5000元,列入征地成本。
土地清場和管理費使用范圍包括:
(一)督促權利人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已補償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
(二)對已征收集體土地進行清場清表,確保符合凈地移交要求;
(三)對已征收集體土地的管理,供地之前不得被任何人占用;
(四)與土地清場和管理相關的其他費用。
清場后土地需要圍蔽管理的,由鎮人民政府實施,圍蔽工程費用由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向區人民政府申請撥付,納入供地成本。
第八條 我區土地征收項目的征收工作經費按以下比例分配: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20%;國土資源所10%;鎮人民政府50%;村委20%。
征收工作經費由區征地中心根據土地征收項目的征地工作進度向各使用單位支付。國家和省重點項目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征收工作經費使用應當遵循嚴格審批、合理支出、專款專用的原則,具體使用范圍包括:
(一)用于進村入戶進行土地征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和思想動員等群眾工作的費用開支;
(二)用于征地工作需聘請臨時工作人員的工資、加班補貼;
(三)用于征地期間,征地工作人員的誤餐等費用支出;
(四)征地工作中的日常辦公支出、辦公設備購置、交通設備購置及交通費用;
(五)征地工作中的治安巡邏經費及治安設備購置經費;
(六)協調與征地工作有關的經費支出;
(七)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清點費用支出;
(八)與征地有關的其他業務費用支出。
第九條 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標準,經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參照基準地價和本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平均土地收益進行評估測算后制定。具體補償標準按照本實施細則附件1執行。
第十條 《暫行辦法》第四十條第(五)項無房屋產權證件的住宅房屋(包括超過房屋產權證件證載面積部分的住宅房屋)的認定辦法:
由權利人申請,經村組調查核實并由村組負責人簽名和加蓋公章后,報區城管執法部門會同區住建部門、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認定,共同出具房屋是否符合補償條件的認定意見。調查認定結果需在房屋所在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公示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辦理補償登記。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按程序報請區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經認定可參照合法建筑補償的住宅房屋,按照《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補償。
經認定為不可參照合法建筑補償的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補償。
違法建筑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 應安排宅基地但沒有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計算:
房屋證載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480平方米的,給予房屋價值補償和一次性簽約補助;超過48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重置價格補償,不給予一次性簽約補助。
(一)全部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總金額包含:房屋評估價值、一次性簽約補助、限時搬遷獎勵金、選擇貨幣補償一次性獎勵、各項搬遷補助費之和。
(二)選擇產權置換的,補償總金額包含:房屋評估價值、一次性簽約補助、限時搬遷獎勵金、各項搬遷補助費之和。
第十二條 《暫行辦法》第四十三條應安排宅基地但沒有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補償,包括房屋價值補償(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和一次性簽約補助。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其他房屋不得給予土地使用權價值補償和一次性簽約補助。住宅房屋一次性簽約補助,按照符合居住使用條件的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永久性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補助金額為本征地項目安置房評估單價的20%。計算一次性簽約補助的建筑面積應當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
征地項目尚未建設安置房的,安置房評估單價可以按被征收土地所在區域住宅房屋(帶電梯)月租金單價(按附件2房屋市場租金標準)的300倍計算。
第十三條 應安排宅基地但沒有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安置房置換實施辦法如下:
(一)以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價值補償(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和一次性簽約補助總額,與所選擇安置房的評估價值等值置換。住宅房屋過渡期安置補助、“住改商”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搬遷補助、限時搬遷獎勵等費用不得用于計算安置房置換面積。
(二)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等值置換計算出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積,選擇建筑面積最接近的安置房,并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實際選擇安置房的建筑面積不得大于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證載建筑面積或實測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
2.實際選擇安置房的建筑面積不得大于等值置換計算出的安置房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
3.單棟房屋證載建筑面積小于360平方米而實際建筑面積達到或超過360平方米的,最多可置換建筑面積360平方米的安置房;
4.沒有證載建筑面積的住宅房屋和《暫行辦法》第四十條第(五)類住宅房屋經認定可參照合法住宅房屋補償的,以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價值補償(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和一次性簽約補助總額,與所選擇安置房的評估價值等值置換,但單棟房屋最多可置換建筑面積360平方米的安置房。
第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與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人計算、結清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與安置房屋的差價。以同一評估時點的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補償總額與所選擇安置房屋評估價值計算,當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補償總額少于安置房屋的評估價值時,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向鎮人民政府補足差價;當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補償總額高于安置房屋的評估價值時,高出部分由鎮人民政府以貨幣方式補償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人。
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人的住宅房屋過渡期安置補助、“住改商”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搬遷補助、限時搬遷獎勵等費用可用于補足差價。
第十五條 根據就近原則選址建設安置房,區住建部門會同鎮人民政府落實安置房建設用地選址。由區人民政府確定安置房建設單位和業主單位。建設資金納入建設項目資金預算。
安置房應當經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規定驗收合格后交付。
安置房交付標準可以為具有基本裝修、符合居住使用條件的簡裝房,也可以為毛坯房。
簡裝房交付后,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人即可入住。
毛坯房交付的,簡裝房的裝修費用折算貨幣補償給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人。
安置房交付時間在簽訂《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時約定,由鎮人民政府與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人完成交付手續。
安置房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鎮人民政府報請區人民政府,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后,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標準支付,該款項納入征地成本。
第十六條 根據《暫行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包括經營性房屋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工業和倉儲用房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以及對經營性房屋或者工業和倉儲房屋承租人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其他不是以“住改商”房屋或者工業、倉儲房屋為主要生產經營場地的種植業、養殖業均不得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十七條 計算房屋過渡期安置補助費及停產停業損失的房屋市場租金標準,經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測算后制定。房屋市場租金標準按照本實施細則附件2執行。
第十八條 征地預告發布之前主體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磚瓦結構的住宅房屋,如屬被征收集體土地所在村的村民所有且符合“一戶一宅”的,由權利人申請,經村組調查核實并由村組負責人簽名和加蓋公章后,在房屋所在村組公示7天以上,如無異議,報區城管執法部門會同區住建部門、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認定。經依法認定可參照合法建筑給予補償的,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評估其市場價值并相應扣除土地出讓金及其他費用后給予補償。可以給予一次性簽約補助,也可以根據等值置換原則和本實施細則的安置房置換辦法置換安置房,但不給予過渡期安置補助和限時搬遷獎勵。
經認定不可參照合法建筑補償的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暫行辦法》第五十八條未建設或者僅建有房屋基礎的宅基地補償,應當由權利人申請,經鎮人民政府組織村組調查核實并由村組負責人簽名和加蓋公章后,在房屋所在村組公示7天以上,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鎮人民政府核實確認后給予補償。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其中一項資料:
(一)集體土地使用證;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鎮人民政府依法核發的房屋建設批準文件;
(四)宅基地所在區域規劃、“一戶一宅”承諾書、用地面積等資料。
不能提交上述原始資料的,不予補償。
未建設宅基地補償標準,根據國家、省和惠州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土地市場交易情況,經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測算后制定。未建設宅基地補償標準按本實施細則附件3執行;僅建有房屋基礎的宅基地補償價格按未建設宅基地補償標準與房屋基礎重置補償標準綜合計算,具體按本實施細則附件3及《暫行辦法》的附件3執行。
自征地實施單位向未建宅基地或僅建有房屋基礎的宅基地權利人送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通知之日起30日內簽訂收地補償協議的,給予每平方米300元的限時簽約獎勵。超過30日后簽訂收地補償協議的,不予(或取消)此項獎勵。
第二十條 我區轄區內的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檔案的收集、移交和管理,應當嚴格按照《惠州市惠陽區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拆遷工作規程》執行。
第二十一條 我區轄區內集體土地的征收與補償按照《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施行前已發布征地預公告并已部分實施征地的項目,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利于征地工作的原則,提出按原規定實施或者按《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實施的意見,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惠陽區轄區內的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應當使用本實施細則附件4統一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附件中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標準、房屋市場租金標準、未建設宅基地補償標準,將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土地、房屋市場變化情況等適時調整,并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區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規定和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印發的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附件:1.惠陽區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標準
2.惠陽區房屋市場租金標準
3.惠陽區未建設宅基地補償標準
4.惠陽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附件: